目前不少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滞后,业务进行财务台帐记录不合规,许多保险中介存有使用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终端处理业务、使用手工或Excel报表分析方法记录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无专职信息网络技术专业人员、无业务财务风险信息系统等状况。
一、保险中介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适用范围:
保险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一些相关企业运营管理保险中介公司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发展专业代理金融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完成项目运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包含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保险中介信息化系统要求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经营规模和发展需要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中介系统业务管理可以记录和管理合作协议、保险业务明细、客户信息、相关文件等业务情况;
2、保险中介系统进行财务风险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记录并管理企业财务总账科目明细账、应收应付、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
3.保险中介系统的人事管理可以记录和管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辞职、聘用合同、聘用登记、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培训、奖惩等。
4.实现业务、财务、人事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接,系统之间的数据可以相互配对验证;
5、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联、业务互联和数据连接;
6.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7、保险中介信息化管理系统设计能够按照合作组织机构、分支机构、业务类别业务发展渠道、险种、收支规格、区域、时间段等维度对机构经营活动情况需要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
具有用户权限管理功能,可根据用户不同角色配置数据以改进、删除、修改和查看权限;
9.具有日志管理功能,可以记录客户的各种操作行为和操作时间;
10.遵守国家标准化总局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保险中介系统建设模式
保险中介机构可采用自主创新研发、联合开发、开发环境设计、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方式发展建设社会信息技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应深刻认识和有效控制企业信息化建设国家有关的风险,无论以何种方式可以进行教育信息化建设,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遵守监管规定、担负信息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
四、保险中介系统外包管理
选择联合开发、开发设计、外包开发、购买云服务等外包模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识别和分析信息技术外包风险,加强外包服务商的资质审查,加强外包风险管理,规范外包合同条款,明确外包范围、责任边界、安全保密、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持续可控。保险中介机构要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逐步减少对外包服务商的依赖。
第五,保险中介制度的权限设置
保险中介机构应至少根据其职能和最低特权原则调整对信息系统的访问限制,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用户权利与其工作职责相匹配。严格控制系统访问限制,严禁未经授权查看、下载数据。严格控制通过系统后台修改数据,真正需要修改后做事先许可、监控和跟踪。
六、保险中介系统进行数据信息录入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全面地记录管理业务、财务和人事情况,保证信息系统记录的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自保险业务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清单的数据录入。